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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9-09-27
作者:科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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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推进“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服务我省技工大省建设和制造强省战略,进一步深化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使用上的主体作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8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等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以下简称认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企业为各市推荐的省内大中型企业和自愿申报的中央属企业驻皖分支机构,以及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完成认定试点单位备案的中央属企业驻皖分支机构(试点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企业开展认定试点的职业(工种)为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外,且已收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人社部颁布的新职业;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试点级别按标准执行,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确为企业岗位所需、具有一定规模、地区或行业领先、与先进制造业接轨,由企业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发企业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或评价规范,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确定级别,相同职业等级原则上不重复开发。
(四)企业开展认定试点工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和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措施。
2.开展认定试点的职业(工种)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从业技能人员较多、关键领域技能含量较高,在业内拥有较强影响力。试点企业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经费保障,且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具有比较完善的内部技能人才评价管理制度,设有专门负责职工培训和考核的部门,具有与试点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队伍。申报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每级别不少于5名考评员。
4.具有与试点职业(工种)考核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条件,安全防护用品和视频监控设备设施。安全措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要求。
二、工作分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管理认定试点工作,负责统筹遴选试点单位,总体规划认定试点工作安排并监督实施,研究制定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属地企业按有关要求开展认定试点工作,监督认定实施关键环节,落实人社部门有关政策。认定试点具体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负责。其中,中央属企业驻皖分支机构、在肥省属企业开展各等级(包括其他试点企业技师、高级技师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由省鉴定中心或省鉴定中心委托所在市鉴定中心负责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其他试点企业初、中、高级认定工作由所在市鉴定中心负责。
三、工作流程
(一)试点企业提出认定试点备案申请(样式详见附件3),按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拟定试点方案(模板详见附件4),同时准备以下材料(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一并提交省鉴定中心。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文件。
3.企业现有的技能人才考评制度、考试技术支撑资源、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等情况的材料。
4.企业以及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现有考评员、质量督导员等名册。
5.企业考核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安全措施、视频监控系统等资产情况的材料。
(二)省鉴定中心按“一对一”方式指导企业完善试点方案。主要对企业申报的职业(工种)及等级、鉴定基本条件等进行复核,对认定方式、认定模块及内容、题库建设、命题技术、考评及督导队伍建设及关键环节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指导。对于工作基础好且试点方案经完善确定的企业,由省鉴定中心向相应企业出具认定试点工作同意函(备案回执),纳入认定试点备案机构目录,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向试点企业分配证书号段。
(三)试点企业按确定的试点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1.实施认定前,试点企业在鉴定中心指导与监督下,将具体认定实施计划报所属鉴定中心备案,内容包括实施认定的时间地点、考核模块构成情况、参加认定人员信息以及监考员、考评员、质量督导员安排情况等,其中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由所在市鉴定中心审核后向省鉴定中心报备;中央属企业驻皖分支机构和在肥省属企业认定实施计划直接向省鉴定中心报备。
2.实施认定中,鉴定中心根据需要选派质量督导员对实施认定的关键环节进行抽查监督。操作技能考场应设在本企业,运用技术手段严肃考风考纪,考场应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并将录像保存一年。
3.实施认定后,试点企业应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由试点企业按管理权限报相应鉴定中心审核。
(四)经相应鉴定中心审核的试点认定合格人员,由试点企业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提供的证书参考样式,按省鉴定中心统一分配的号段,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由省鉴定中心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接,对外公开认定结果,免费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五)在试点工作基础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各有关单位对认定试点工作进行研讨、总结,形成试点经验,并在总结经验基础上,研究出台我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在全省范围内推进、推广认定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2019年10月20日前,企业拟定试点方案,完善认定准备工作,履行备案手续。省鉴定中心对企业进行业务指导。
(二)2019年10月20日起,省、市鉴定中心指导有关企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三)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试点企业各批次认定及证书核发工作。
(四)2019年12月底,组织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总结,研究出台我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五、工作要求
(一)试点企业开展认定试点工作,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边试点、边总结、边完善,进一步优化、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制度,规范认定工作流程,妥善保管实施认定的原始文档。建立认定工作的内部监督、问题回溯、责任追究机制,做好相关事项的公告、公示,主动接受企业职工和社会监督。
(二)各级鉴定中心应积极探索建立考核内容指导、题库建设指导、考评员及质量督导员培养评价、认定过程监管、机构及人员信用管理等工作机制,创新运用“互联网+监管”手段,对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进行监管,并及时为试点企业提供命题技术、题库建设、考评员及质量督导员培训等指导、服务。
(三)试点企业应建立认定工作台账及管理数据库,按规定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核发和统计工作。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双随机一公开”质量检查机制,随机对试点企业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过程进行抽查,并公开抽查情况。
(四)对经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的人员,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建立试点企业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对提供虚假材料、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试点企业,从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备案机构目录中注销。
六、联系方式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陈德宝
联系电话:(0551)62673947
(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联系人:张开成、张勇
联系电话:(0551)62623630、62647574
电子邮箱:ahjndjrd@163.com
通讯地址:合肥市庐阳区益民街17号富华大厦4楼414室安徽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指导科
附件: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名单
2.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流程图
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备案表
5.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汇总表
6.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花名册
2019年9月26日
附件:
附件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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