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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9-09-06
作者:科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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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二、申请条件
个体经营: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企业吸纳: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申请材料
(一)个体经营申请认定需提供:
1、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现场查验)
2、《就业创业证》原件(现场查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
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申请认定需提供:
1、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一式四份)
2、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现场查验)
4、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重点群体人员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基本流程:受理-初审-认定-证件打印并核发
五、办理时间:即时受理
六、受理部门:肥西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中心二楼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窗口
七、联系电话: 0551-68857667
八、相关表格下载: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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