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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8-12-29
作者:科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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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统筹推进“三重一创”建设,培育和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合肥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合政〔2018〕30号)和《<合肥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合发改产业〔2018〕942号)相关规定,现开展2018年度合肥市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重大专项”)以及支持企业项目建设(以下简称“企业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领域
(一)申报条件和支持方式
1.重大工程:在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围绕已具备一定产业规模、初步形成产业集聚,有望发展成为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的新兴产业领域组织申报。依托一个项目或多个项目申报重大工程,项目已于2018年12月20日前在发改部门(经贸局)备案。对经认定的项目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重大专项:在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产业领域内有重点企业,以发展产业为目标,通过关键技术突破和技术集成,开展工业化试验或推进创新成果产业化,有形成产业集聚的前景。依托一个项目或多个项目申报重大专项,项目已于2018年12月20日前在发改部门(经贸局)备案。对经认定的项目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中试)、检验检测费用和研发人员工资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3.企业项目:项目总投资达到1亿元及以上(包括研发、建筑工程、设备采购费用等,不含土地价款),审批手续完备,项目开工时间为2017年1月1日以后,已正式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优先支持产品技术水平先进项目。对经认定的企业项目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5%。
(二)申报领域
1.重大工程、重大专项和企业项目3类事项的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安徽省、合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要求,产品原则上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中。
2.重大工程、重大专项和企业项目3类事项的申报领域
原则上不包含6个省级基地产业领域(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智能语音及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新能源汽车、创意文化)及高新区市级基地产业领域(光伏)。
3.重大工程和重大专项申报重点产业领域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光学光电等。
二、申报责任主体
1.重大工程和重大专项。申报单位应为独立法人主体,是高新区范围内注册企业(税务关系在高新区),且业务范围必须包含申报所属战略性新兴产业(行业)相关内容;
2.企业项目。申报单位应为独立法人主体,是高新区范围内注册企业(税务关系在高新区),申报责任单位按编制要求(见附件)负责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并请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会同财政等部门核验资金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联合财政部门行文上报。
三、申报工作安排
(一)预申报
1.申报材料:
(1)重大工程、专项申报摸底情况一览表(附件1);
(2)企业项目申报摸底情况一览表(附件2);
(3)重大工程、专项、企业项目申报项目情况介绍(附件3)。
2.上报时间:
2018年12月28日前将上述3类材料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至合肥高新区声谷办1406办公室姚展堃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762918865@qq.com。
(二)正式申报
1.申报材料:
(1)重大工程和重大专项申报一览表(附件4);
(2)重大工程建设方案(附件5);
(3)重大专项建设方案(附件6) ;
(4)企业项目申报一览表(附件7);
(5)企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附件8)。
2.上报时间:
2019年1月7日前将上述5类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762918865@qq.com。待审核完毕后装订两份正式材料于1月11日前报送至合肥高新区声谷办1406办公室姚展堃处
四、有关工作要求
1.按照“三重一创”政策要求,纳入省市基地、省重大工程和专项、省新建项目支持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市重大工程、重大专项和企业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投资补助或研发补助的项目也不得再申报。每家企业只能选择工程、专项和企业项目中的一项进行申报。
2.重大工程和专项原则上优先支持已开工项目,未开工项目开工时间最迟不晚于2019年6月份;申报支持企业项目建设的项目必须已开工。
3.重大工程和重大专项命名应规范简洁明了,重大工程命名规则为:项目所在县(区或国家级开发园区)名称+细分产业领域名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专项命名规则为:项目所在县(区或国家级开发园区名称)+重点产品名称+重大新兴产业专项。
4.项目承担单位按编制要求具体负责编制申报方案,涉及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复印件要清晰可见,原件在项目现场审核、审计时提供。具有有效期内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单位不得申报。
联系人及电话:姚展堃 65860314
附件1-8.doc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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