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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8-03-13
作者:科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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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好处
(一)凡被认定为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将纳入合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另外可享受新认定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资金补助10万元;
(二)首次被认定为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须与合肥市科技局签订《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协议书》(一式两份,附电子版);
(三)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成功后可享受现行的市自主创新政策,即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0万元;上市、重组等更名后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四)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期限为两年;两年内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经复审,将取消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在本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一年以上,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生产、开发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企业法人,且尚未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产品(服务)的核心支持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近二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一项(含)以上授权或进入实审期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2、五项(含)以上授权的其他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四)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含)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含)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
(一)各申请企业向其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装订一式两份),经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审核认定。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对所受理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将评审通过的企业正式行文上报市科技局,并附《提请公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见附件1)
(三)市科技局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经贸局)提请公示的企业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7天。
(四)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企业,由市科技局进行备案。
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明(样本)(见附件2);
(二)企业填报《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见附件3);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研究开发费用自查报告、近2年来取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
(五)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项目证明材料(包括立项批复、立项报告);
(六)近2年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汇总表及转化结果证明材料(主要指产品证明材料,包括产品检测报告、测试报告、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还可附上产品用户意见、照片、查新报告、新产品证书等);
(七)企业自我评价表、近2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人员花名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汇总表、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按近2年每年分别填报)、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汇总表、近2年成果转化汇总表、企业研发管理水平汇总表(见附件4);
(八)近1年研发费用项目辅助账(年度、项目号或项目名称、八大费用、凭证号应在一个表中体现);2015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辅助账(产品号或产品名称、客户号或销售合同号、凭证号和发票号应在一个表中体现)(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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